近(jin)日,環(huan)(huan)境(jing)(jing)(jing)保(bao)護部(bu)部(bu)長陳吉(ji)寧(ning)在談(tan)環(huan)(huan)境(jing)(jing)(jing)監(jian)(jian)測時指出(chu),要厘清(qing)國家、省、市(shi)、縣等不(bu)同(tong)層級的(de)監(jian)(jian)測事權,根據各(ge)地情況確定監(jian)(jian)測機構相應的(de)職責和(he)任務,建立(li)全國環(huan)(huan)境(jing)(jing)(jing)監(jian)(jian)測質(zhi)控體系。那(nei)么,各(ge)級政(zheng)府(fu)環(huan)(huan)境(jing)(jing)(jing)監(jian)(jian)測機構和(he)社會環(huan)(huan)境(jing)(jing)(jing)監(jian)(jian)測機構的(de)職責應該如何(he)劃分?職責明確后,政(zheng)府(fu)和(he)社會環(huan)(huan)境(jing)(jing)(jing)監(jian)(jian)測機構又該如何(he)行使好職責?
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院長馬中教授認為,政府對環境質量這一公共物品負責。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環境監測機構要履行好自身承擔的政府監測職能,包括環境質量監測、預報預警、跨境水體監測、履約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以及環境執法、環境質量目標責任考核、排污費征收、總量核算等環境監管中的監測工作。對于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性環境監測可以全面放開,鼓勵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參與排污單位污染源自行監測、環境損害評估監測、環境影響評價現狀監測、清潔生產審核、企事業單位自主調查等環境監測活動,推進環境監測服務主體多元化和服務方式多樣化。
建立政府和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共同參與的全國環境監測體系,從體制和制度上為我國環境質量監測工作提供了保障。第一,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參與,加強了環境監測能力。第二,厘清了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監測質量更有保證。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運行的環境質量監測站屬于政府購買服務,監測機構有責任按合同約定提供優質監測服務。第三,有利于提高環境監測水平,防止企業造假,為環境監管提供服務。第四,提供客觀、公正、準確的信息,擺脫對環境監測的行政干擾。
馬中指出,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是有監測能力的。以水質監測為例,我國很多地方的水體(國控斷面、省控斷面)已經由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實施監測,主要方式是購買服務,地方政府付費,企業運行操作。這筆錢由公共財政支出,包括購買監測設備、監測數據。對企業來說,就是你拿錢,我監測。這種購買服務的做法很好,可以保證監測數據的客觀性。但是目前,監測數據是不可以公開的,只能提供給購買服務的政府,監測機構仍然稱不上是獨立的。因此只是走了第一步,我們希望看到下一步數據可以完全公開。
對于政府來說,主要是做好政策制定、監管等工作。應針對環境監測的特點以及市場化的特征,對環境監測的標準、方法,監測機構的資質、能力,監測質量控制及數據采集、處理、發布等制定明確的規章制度,為環境監測市場化提供依據。建立環境監測機構資質認證分級制度,建立監測信用檔案與淘汰機制,從制度層面規范市場的環境監測行為。政府要積極引導,放寬準入條件,鼓勵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服務供給。要積極培育環境監測服務市場,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有序放開環境監測服務業務領域,推動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工作穩步開展。要對環境監測行為實行事中、事后監管,實施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及其監測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建立正常的退出機制,維護環境監測服務市場的正常秩序。
馬中說,排放監測針對的是排污企業。從理論上講,監測主體應該是企業。對于排污企業的監測,應該實行排放者負責制度。不管用在線監測還是其它方式,排放企業要把排污情況說清楚,并對提供的數據負法律責任。
政府怎樣監管才有效?根本在于轉變監管思路,把末端監管轉變為全過程監管,把以技術為重心轉變為以管理為重心。企業生產有一個物料平衡原則,也就是說,投入多少原材料、使用什么樣的工藝,會排放多少污染物,是可以算出來的。因此,企業申報的監測數據是否真實可靠,政府相關部門需要有一個基本判斷。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就不敢不說真話。這就需要我們完善排污許可制度,把企業的生產工藝、生產技術搞清楚、算好賬,成為環境管理的依據。在末端監管方面,也可以轉變思路,要更重視對企業抽查的方式。一旦抽查發現超標排放,就嚴格處罰。